東莞法律援助機構是負責組織、指導、協(xié)調、監(jiān)督及實施本地區(qū)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,統(tǒng)稱“法律援助中心”。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設有法律援助中心,指導和協(xié)調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向黨委、政府報告,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,盡快設立法律援助中心,指導、協(xié)調、組織本地區(qū)的法律援助工作。
未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,由司法局指派人員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職責。律師事務所、公證處、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在本地區(qū)法律援助中心的統(tǒng)一協(xié)調下,實施法律援助。 其他團體、組織、學校開展的法律援助活動,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和監(jiān)督。
東莞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、政府的行為,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。它體現(xiàn)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。
1.法律援助是法律化、制度化的行為,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。
2.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、殘疾者、弱者,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。
3.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,法院對受援對象減、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。
4.法律援助的形式,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,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。主要采取以下形式: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;民事、行政訴訟代理;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;公證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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